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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检索到 5869 篇文书

  • 温*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温*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,没有故意犯罪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,应予减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**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**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

  • 徐*文犯抢劫罪、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徐*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杜*阔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第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顾梁犯寻衅滋事罪、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顾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王**盗窃罪、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王*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、《最**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、第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宋*开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;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最**法院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穆**犯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;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最**法院《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李**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假释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熊**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强迫交易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寻衅滋事、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熊**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减刑条件,依法可以减刑。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熊**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,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情况,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
  • 代鑫强制猥亵妇女、聚众斗殴、、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罪犯代鑫在刑罚执行期间,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假释条件,依法可以假释。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代鑫假释的建议,本院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  法院: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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